一、工作依據
根據《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》《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》,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、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竣工后,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和程序,對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驗收,編制驗收報告。建設單位可以自行編制驗收監測(調查)報告,也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術機構編制。
根據《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》,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、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,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,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,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,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。
二、工作內容
受建設單位委托,承擔建設項目竣工環保驗收工作,具體包括環保設施查驗、污染物監測、竣工環保驗收監測報告編制、竣工環保專家驗收等。
三、服務類別
竣工環保驗收報告編制、竣工環保專家驗收